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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注销户口,如何申请死亡证明?

2025-01-14
一、关于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的规定: 对于在医疗卫生单位去世的公民,应凭《死亡医学证明》办理;对于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公民,应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办理;对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无法确定是否正常死亡的公民,应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办理;对于已经火化的公民,应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办理。 二、关于户口注销证明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死亡后,城市应在葬前,农村应在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对于在暂住地死亡的公民,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而对于婴儿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情况,应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在办理死亡登记和户口注销手续时,所需材料包括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的申报申请,公民死亡医学证明等相关证明。办理程序为申请→窗口受理→现场审查→办理时限为当场办理,收费标准为不收费。 注意事项包括:对于非正常死亡或死因不明的公民,派出所应根据死者家属或发现人的申报和《法医鉴定书》或死亡地公安机关其他有关证明,经过核实,办理死亡登记手续;对于公民在迁移途中死亡的情况,如果是单身迁移的由死亡地户口登记机关在其迁移证上注明途中死亡情况,将其迁移证寄给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由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迁入和死亡登记;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和死亡两项登记,但不在户口簿和常登表、人口信息计算机上登记,婴儿出生时已经死亡的,则不进行出生和死亡登记;公民被宣告死亡的,由利害关系人持人民法院死亡判决书向被宣告死亡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由本人或利害关系人持人民法院撤销死亡宣告判决向被宣告死亡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上述两项,应在人民法院判决后30天内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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