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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注销且遗失了死亡证明,如何进行补办?

2024-11-23
一、补办方案: 若死亡家属携带死者当时开具的死亡证明、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到户籍派出所,派出所会为死者出具户口注销证明,并保留相关手续。让派出所工作人员重新出具一份证明就行了。 二、开死亡法定程序: 1. 公民死亡后,城市需在葬前、农村需在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邻居持死亡证明、居民户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2. 公民在暂住地死亡时,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应根据死者暂住地的户主、旅店管理人或户内其他人员的申报,将死者的姓名和死亡的地点、时间等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由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3. 扩展资料:死亡登记和注销户口注意事项包括:验核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死亡鉴定书》或《尸体火化证明书》、死者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4. 公民正常死亡时,提供《死亡医学证明》、《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注销户口;公民在家死亡时,须由社区或村委会出具证明,提供死亡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由直系亲属申报户口注销;非正常死亡公民,根据公民直系亲属的申报,提供公安部门出具死亡证明、死亡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注销户口。 5. 社区民警应及时掌握情况,督促社区内常住人口为死亡亲属注销户口。 (1)若公民因被害、自杀、意外事故等非正常原因死亡或死因不明,派出所应根据死者家属或发现人的申报和《法医鉴定书》或死亡地公安机关其他有关证明,经过核实,办理死亡登记手续。 (2)若公民在迁移途中死亡,如果是单身迁移的由死亡地户口登记机关在其迁移证上注明途中死亡情况,将其迁移证寄给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由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迁入和死亡登记。全户迁移的应在迁移证上注明死者的死亡原因、日期和地点,由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迁入和死亡登记。 (3)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和死亡两项登记,但不在户口簿和常登表、人口信息计算机上登记,婴儿出生时已经死亡的,则不进行出生和死亡登记。 (4)若公民被宣告死亡,由利害关系人持人民法院死亡判决书向被宣告死亡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由本人或利害关系人持人民法院撤销死亡宣告判决向被宣告死亡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上述两项,应在人民法院判决后30天内申报。 (5)办理步骤及注意事项:死亡注销手续齐全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场办理注销手续,在办理死亡户口注销的同时收缴死亡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剪角作废后进行登记保存,统一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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