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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父亲是否需要同意,才能让改姓名的孩子进行姓名更改?

2024-12-16
在解除婚姻关系后,关于修改孩子的姓名问题,双方需要协商并得到对方的允许。在离婚后,如果想要调整或改变孩子的姓名,双方必须达成一致意见并共同前往公安机关的户籍管理部门办理。首先,双方需要进行详细的协商,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明文件表示同意。然后,双方需携带各自的户口本、身份证以及与之相关的孩子的户口本及离婚相关证明等资料,亲自前往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进行手续办理。需要注意的是,在离婚后,担任孩子监护人的一方不能随意为孩子更改姓名。无论是父母选择离婚后继续保持联系或是取得了抚养权,想要为孩子更改姓名的情况下,都必须先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如果违反离婚协议书的各项约定,担任监护权的一方也无权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如果未经对方许可私自为孩子更名,那么另一方就有权通过公安机关恢复孩子的原有姓名,甚至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来恢复原有的姓名。当子女年满18岁之后,他们便拥有了自行向户口登记机构申请更改随附住所名称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九条,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如果父或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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