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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区别

2022-03-05
法对正义的实现分为两部分,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实体正义是一个相对的范畴,因此,必须通过程序正义的实现。在程序正义方面,法律的作用表现为一方面为纠纷和冲突的解决提供规则程序,另一方面也通过程序来确保纠纷解决过程中的公正性。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具有内在的一致性。首先,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终极目标是一致的,都是追求纠纷的公正解决。其次,实体正义的实现依赖于程序正义的保障。程序正义相对于实体正义又具有独立性。第一,程序正义有自己独立的评判标准。第二,程序正义的实现不依赖于实体正义。第三,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可能发生价值冲突。在进行诉讼活动中,司法工作人员及诉讼参与人普遍比较重视的是实体法上的公正,而对于程序法上的不公正现象则比较宽容。实际上,无论是实体公正,还是程序公正,其根本目的都是一致的,均是为了实现实质上的正义。但是二者的侧重点则略有不同,程序应当具有公正性和合理性,因为公正的法治秩序是正义的基本要求,而法治取决于一定形式的正当过程,正当过程又主要通过程序来体现。要达到普遍意义上的程序公正,必须在司法体制等方面进行改革,只有这样,才能达成司法体制改革的终极目标—正义的实现。狭义的程序公正指的是司法过程中的程序公正。在司法过程中,从立案到审理再到判决,有一套完整的司法程序。这一司法程序可以分成三个部分:一是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都应该立案,立案条件有规定,按规定办就行了;二是审理,审理是对案件重组(回放),对案件的重组主要是对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去伪存真,将证据组成一条符合逻辑的证据链,以还原案件的真象;三是判决,法官根据审理过程获得的证据链,依据适用法律进行判决。司法过程的每个环节,为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事先都进行了具体的程序设置,审理过程判决过程都有具体的程序设置,辩护律师根据程序设置,也参与了案件的整个审理过程和判决过程,进行维权辩护,为判决结果加了一道维护公正的防线。一般来讲,只要严格按照司法程序来办案,其结果是公正的。即使法官在最后判决和选择适用法律时个人有理解的差异,有可导致结果的差异,但离结果的公正也不会相差太远。除非在审理和判决的过程,违反了程序规定,受到了外界某些因素的干扰,最终导致判决的偏差过大。广义的程序公正是指所有的国家公权力部门严格按既定的工作程序办事,广义的程序公正也包括国有的(属于中国的)经济实体以及社会团体严格按既定的工作程序办事,凡面对全体公民服务的组织,都应该有既定的工作程序,都应该严格按既定的工作程序办事,按既定的工作程序办事,就是广义的程序公正。广义的程序公正涉及到每一个公民的利益,升学、就业(包括提干)、婚姻、出国等公民权利,国家都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都应该一视同仁地对待每一个人,如果不同的人不同的对待,就没有程序公正。另外,公民享有的宪法规定的各项自由的权利,在执行的时候,也应该一视同仁,都应该严格按照既定的工作程序予以保障。简单地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同等重要,二者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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