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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2022-09-11
申请举办学前教育的,由办学场地所在地的XX负责审批。举办初等教育、中等教育、资质考试培训、高考补习及其他文化、艺术、外语类的培训机构,内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市辖县域内由所在地行政部门负责审批。民办教育机构审批后,应按规定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地区及国外组织、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合作办学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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