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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违约...
买卖合同中通常有两种约定违约责任条款方法: 一种是针对双方权利义务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条款,第二种是在约定质量条款、交付条款、付款条款同时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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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通常有两种约定违约责任条款方法:一种是针对双方权利义务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条款,第二种是在约定质量条款、交付条款、付款条款同时根据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方式进行约定违约责任条款。例如:约定如卖方延期交付,每延期一日卖方需按合同总价款的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如买方延期付款,每延期一日买方也需按合同总价款的百分比支付违约金;延期超过30日或多少日后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买卖合同。这种约定方式优势在于将具体的违约行为与违约金直接联系起来,便于守约方主张违约责任,也将违约金的数额与延期时间紧密结合,起到心理威慑对方,督促违约方尽快履行的作用。 无论采取哪种方法,违约责任的约定应明确承担方式、违约金数额的计算方法、严重违约后的救济方法、守约方的单方解除权等内容,切勿只笼统约定“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等,这样必然增加守约方的举证责任,不利于维护自身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6月5日公布的《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卖合同未约定违约责任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就违约责任的承担制定补充协议的,如果没有就补充协议达成一致的,守约方可以向违约方主张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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