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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后安置房产属于谁的

2021-10-26
私房被拆除,根据房屋面积被拆除的情况下,利益归属于所有权者,所有权者拆迁公有住宅的利益应由房屋租赁人和房屋共同居住人共有。实践中发生的情况多是各方面当事人是否有同居资格发生争议的问题,房屋拆迁时如何认定同居资格,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实施细则》第51条第1款第4项规定:共同居住者是指在做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的房屋上有常住户口,实际居住生活1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市内没有其他住宅,或者有其他住宅但居住困难的人。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拆迁补偿金分割民事案件的一些问题的解答》第三条,定义了他有住宅但居住困难的情况下,他家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这里指的是他家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获得的房子,包括原租赁的公有住宅。计划经济分配的福利室。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室,房费的一半以上是用公司的补助金购买的商社,公营住宅被拆除后得到的安置室(包括自己部分出资的所有权安置室)和公营住宅销售政策购买的所有权室等)。首先,拆迁时房屋必须有户籍(只有3种情况例外),没有户籍的直接排除同居资格。其次,在有户籍的情况下,必须居住一年以上(截止日期出住宅征收决定之前),如果没有住在住宅内的话,通常所说的空户籍不能认定为同居者。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后,必须符合上述没有其他住宅或其他住宅但居住困难的情况。上述住宅内必须有户籍的3种例外情况分别是:1、持有市常住户籍,到撤销许可证发行日为止,因结婚而住在撤销公共住宅内的情况下,即使住了不到1年,也被视为同居者2、一般来说,在市内无常住户籍,到撤销许可证发行日为止,因结婚而住在撤销公共住宅内不到5年的情况下,也被视为同居者3、房屋被撤销时,因为服兵役、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撤销公共住宅,在市内没有福利性住宅的情况下,也被视为同居者。有一种情况需要特别注意,即使符合上述所有条件,当事人仍未成年(未满18岁),也无法认定他们有资格生活在一起。

相关法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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