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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1、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2、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3、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4、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5、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6、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二、有限合伙人的主要义务: 1、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2、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一、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1、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2、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3、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4、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5、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6、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二、有限合伙人的主要义务: 1、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2、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1)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可以起相应的字号; (2)合伙人对合伙产生的债务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依据一定的标准承担按份责任。 3.合伙事务的执行: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这里有一个重要的知识点:合伙人之间内部协议对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和处理合伙事务能力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入伙:根据《民通意见》第51条,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时,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当认定入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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