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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和解制度,是指为避免破产清算,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并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并经法院许可的关于解决债权债务问题的一系列制度...
破产债权的理解: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依法申报确认并得由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的财产请求权。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应当在法院确定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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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和解是指债务人在破产原因发生时,与债权人会议就债务清偿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停止破产程序,避免破产清算的法律制度。和解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避免破产,给债务人重组事业的机会。与一般民事和解不同,破产和解是强制性和解。只要债权人会议通过法定和解协议,对少数反对的债权人也有法律效力。和解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行为,是双方法律行为,以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条件。与一般民事和解不同,破产和解不仅需要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的意思一致,还需要人民法院的裁定才能成立。
裁定破产重整后可以和解。 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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