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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以日为计算单位,期间开始之日不在期间内,即从期间开始的次日计算。期间届满以法定期间日数的最后一天为止。刑事拘留期限一般为7天,最长不...
1、刑事拘留时间从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第二天开始计算,截止日期为期满之日,不得超期拘留,国家严格执行超期拘留责任追究制度。2、刑事拘留以日期为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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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从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开始计算: 一、一般情况下应当在3日内提请检查院批捕,检查院应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 计算公式:1~3+7=8~10天 二、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至4日,检查院应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 计算公式:3+(1~4)+7=11-14日 三、对于流窜作案(指跨市、县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3次以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2人以上),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检查院应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 计算公式:30+7=37日 总的计算公式:X(1~30日)+7日(检查院批捕的时间)=8~37日
正确的计算方法是:刑事拘留以日为计算单位,期间开始之日不在期间内,即从期间开始的次日计算。 届满以法定期间日数的最后一天为止。例如,犯罪嫌疑人某某于4月1日被刑事拘留,从第2日开始计算,期限届满日期为4月4日;延长刑事拘留4天的,期限 限届满日期为4月8日;如果刑事拘留延长到30天(即从4月4日延长到27日),由于4月只有30天,期限届满日期为5月1日。《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3款中的“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是指,1、公安司法机关向当事人邮寄送达诉讼 文件、当事人向公安司法机关邮寄诉讼文件和公安司法机关之间传递诉讼文件所占用的时间;2、公安司法机关从异地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 在讯问、通知等期间应扣除路上的时间。此外,从立法精神出发,拘留、逮捕本质上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押解过程也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过程。 在计算拘留、逮捕期间时,应包括押解路途。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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