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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驾驶证时,应开具《强制措施凭证》。 (二)因检验、鉴定需要,暂扣期限为2...
正常。事故责任认定书作出后,双方都未任何异议的情形下,交警在扣押肇事车辆是未有法律依据的,除非受害人申请对事故车辆进行诉前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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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道交法》在交通事故的处理中,对于交交通管理机关扮演的角色进行了重大的调整,主要的精神就是强调了交管机关的公共管理服务职能和道路交通的行政处罚职能,弱化了其在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方面的职能,把事故赔偿一块主要功能留给了法院,据此交管部门不能因为事故民事赔偿问题而扣押肇事车辆。过去,交通管理机关在处理交通事故时,根据有关规定可以暂扣责任方的肇事车辆,责令事故责任方预付事故赔偿金,拒绝预付或预付数额不足的,可暂扣交通事故车辆,直至交足为止。法院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后,对涉及交通机关暂扣的车辆和赔偿金,可以及时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新的《安全法》以及《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规定
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只能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扣留交通事故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相关证件,也不得擅自扣留交通事故车辆的驾驶员和货物。对非法扣留交通事故车辆、牌证、货物的,公安机关应该劝告其返还。经劝告仍不返还或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可以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确实有一些无良车主肇事后逃逸,或拒不履行赔偿义务,使得交通事故受害者及家属遭受雪上加霜的双重伤痛。于是,在部分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及其亲属担心事故损失得不到赔偿,往往先下手为强,采取私自扣车扣货,甚至扣留肇事司机等一些过激行为,来“保障自己的利益”。但这样的做法既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也不利于事故的处理,更不能有效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只能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扣留交通事故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相关证件,也不得擅自扣留交通事故车辆的驾驶员和货物。对非法扣留交通事故车辆、牌证、货物的,公安机关应该劝告其返还。经劝告仍不返还或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可以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生纠纷后,当事人通过自行扣留、夺取对方的财务或限制其人身自由来实现权利的放法在法律上叫自力救济。只有在少数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不及时采取自救措施,将使其权利无法实现或难以实现的,才允许当事人采取自救措施,但必须尽快向有关部门报案。 受害者可以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诉前保全,由法院根据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财产保全等法律措施。即使肇事车辆存在其他违法行为,比如套牌等,也不能作为扣押车辆的理由,应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另案处理。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及其亲属担心事故损失得不到赔偿的心情可以理解,但一定要通过正当的途径寻求保护,如及时向法院对事故赔偿责任人提起诉讼,或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财产保全等法律措施。受害人切忌自行扣留肇事车辆等过激行为,否则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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