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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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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后以一方名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或领取经营权证的。夫妻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解除婚姻关系时,应当按照共有物的分割原理分割。 2、一方婚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婚后另一方户口迁入的,迁入的一方在离婚时要求分割另一方承包土地的,法院不予支持。
农村离婚土地不能分配。 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个人只有土地的使用权,而无土地的所有权。在离婚后,如果一方退出本集体,那么无法享受土地使用权。使用权由仍属于本集体的一方所有。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承包主体以家庭为单位,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家庭内部成员来说,是他们的一项共同共有的财产权利。但是,基于我国目前的土地承包性质和方式,离婚时具体问题还需具体分析。 1、婚后以一方名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或领取经营权证的。夫妻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解除婚姻关系时,应当按照共有物的分割原理分割。夫或妻一方是城镇居民的,离婚时承包的土地经营权应归非城镇居民的一方所有。 2、一方婚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婚后另一方户口迁入的。离婚时要求分割的,亦应区别情况,予以解决。 第一,承包土地所在地是按“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进行土地承包责任田划分的,不管离婚当事人是否属同一经济组织,则迁入的一方在离婚时要求分割另一方承包土地的,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一方结婚后户口迁入的,落户所在村的村集体按“大稳定、小调整”的方式用集体的预留地、开垦地、他人交回的承包地增补给该户承包土地面积的,原则上增补部分归婚迁一方,但有该承包户其他成员的份额的,要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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