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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加刑只是针对只有被告人上诉的情况。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
上诉不加刑适用条件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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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上诉不加刑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刑事诉讼法上诉不加刑的具体含义:上诉不加刑是对被告人提出上诉的刑事案件;上诉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的诉讼原则,旨在解除被告人的顾虑,保证其依法行使上诉权,有利于案件的正确处理。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的,可以加重处罚。
上诉不加刑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原则之一。上诉不加刑是对被告人提起上诉的刑事案件,上诉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的诉讼原则。适用范围:(1)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处罚。(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上诉或者加刑的限制。(三)共同犯罪案件中,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同案其他被告人的刑罚;(四)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不得加重其他一审被告人的刑罚。(5)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认定罪名不当的,可以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改变罪名;(六)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七)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八)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刑罚异常轻微,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不适用的,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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