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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加刑的法律规定,上诉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的诉讼原则。二审法院对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处...
上诉不加刑适用条件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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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种刑种不得在量上增加; 2.不得改变刑罚的执行方法,如将缓刑改为实刑,延长缓刑考验期,将死刑缓期执行改为立即执行等; 3.不得在主刑上增加附加刑; 4,不得改判较重的刑种,如将拘役6个月改为有期徒刑6个月; 5.不得加重数罪并罚案件的宣告刑; 6.不得加重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提起上诉和未被提起抗诉的被告人刑罚。
上诉不加刑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原则之一。上诉不加刑是对被告人提起上诉的刑事案件,上诉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的诉讼原则。适用范围:(1)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处罚。(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上诉或者加刑的限制。(三)共同犯罪案件中,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同案其他被告人的刑罚;(四)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不得加重其他一审被告人的刑罚。(5)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认定罪名不当的,可以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改变罪名;(六)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七)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八)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刑罚异常轻微,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不适用的,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只适用于被告一方上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上诉的,不受被告一方上诉不加刑的限制。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上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也就是说,无论被告一方是否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都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加重被告的刑罚,或者依法减轻或者免除被告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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