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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中的赡养老人是指需要赡养的老人是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以及其他法定赡养人的赡养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年24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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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赡养老人专项扣除是指纳税人赡养60岁以上父母和子女已经去世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赡养费用,可以税前扣除。根据《个人所得税特别附加扣除暂行办法》23根据规定,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和孩子都去世了60年龄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就是说,赡养岳父、岳母或公婆的费用不个人所得税附加扣除。其中,被赡养人年满60岁父母仅指纳税人的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或其他法定赡养人。赡养老人特别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包括所有负有赡养义务的子女。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育子女、继子女;祖父母和祖父母的子女已经去世,有赡养义务的是孙子女和孙子女。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如纳税人是独生子女,则可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进行定额扣除。若纳税人不是独生子女,则需与自己的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且无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举例来说:如果自己的父母都是60岁以上,而且自己还有一个亲妹妹。那你和自己的亲妹妹在计算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时,需要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但每人分摊额度不能超过1000元,所以还是可以分摊1000元的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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