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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住住房,并同意以所购房屋作抵押; 2、申请人家庭未申请过或已还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3、申请人已连续正常...
1、所购住房为自住住房; 2、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3、在申请贷款之前,已连续6个月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4、有稳定的经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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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住住房,并同意以所购房屋作抵押; 2.申请人家庭未申请过或已还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3.申请人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且申请时为正常缴存状态; 4.申请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个人信用良好,具有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能力; 5.购房首付款已达到规定比例:首次首套(精装修住房除外)首付比例为住房总价的20%,其他首付比例均为住房总价的30%; 6.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共同购房人限于配偶父母与成年子女,申请时父母年龄不超过65周岁,子女必须年满18周岁; 7.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不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对于在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交易权属信息查询系统中显示无房的借款申请人,执行首套自住住房贷款政策,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贷款最高额度为120万元。二、对于在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交易权属信息查询系统中显示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含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贴息贷款)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住房的借款申请人,执行第二套住房贷款政策,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最高额度为80万元
可以的。《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管理办法》规定,浙江本省行政区域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时,可向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异地贷款。职工申请时,另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 (2)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职工近12个月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或明细对账单; (3)缴存地、户籍地、购房地所属房管部门出具的职工家庭(含未成年子女)房产查档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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