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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三条【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或者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情节严重的,处...
1.行为人主观是故意犯罪,即有明确的要使军人脱离所在部队,不履行服兵役义务的目的。 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的行为。“煽动”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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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网站页面每年更新一次该罪名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部队兵员管理秩序。建立正常的兵员管理秩序,保证部队满员,是完成作战、训练、战备、值勤等任务的需要。煽动现役军人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违反了国防法规定的公民和组织应当支持国防建设的义务,严重妨害了部队兵员管理秩序,削弱了部队战斗力,影响了部队完成各项任务,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法定刑危害了国防利益。犯罪对象是现役军人。
(一)区分本罪与武器装备肇事罪的界限 武器装备肇事罪主要是在武器装备的操作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行为人主要是武器装备的操作使用人员;而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则主要是在武器装备的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行为人主要是武器装备的管理人员而不是操作使用人员。如果武器装备的操作使用人员违反武器装备的管理规定,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应以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论处,而不宜定为武器装备肇事罪。 (二)使用武器装备实施其他犯罪的定罪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使用武器装备去实施其他犯罪的,如使用装备枪支杀人,动用舰艇、军用飞机走私等,如果没有造成上述严重后果的,一般应将其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的行为作为实施其他犯罪的一个情节从重处罚。但是在使用武器装备实施其他犯罪过程中,造成重要武器装备严重毁损,人员重伤死亡及其他严重责任事故,或者影响部队完成重要任务等严重后果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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