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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监督破产财产分配;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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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监督破产财产分配;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八条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二)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三)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四)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
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成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择的债权人代表和债务人职工代表或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认可。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二是监督破产财产的分配; (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负责召开破产企业债权清算等问题,维持会议程序的制定和会议秩序,在会议结束时总结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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