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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包括: 一、为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权利; 二、提议召开会议的权利; 3、监督破产财产分配和清算的权利; 四、请求法院保护监督权...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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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二)监督破产财产的分配;(三)建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四)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说明职权范围内的事务或提供有关文件。经理、债务人相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要求人民法院就监督事项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置; (二)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三)建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四)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公司破产债权的确认是破产程序的关键环节,只有经确认后债权人才能在破产程序中行使权力。那么破产债权如何确定呢。 破产债权如何确定: 这包括认定债权是否成立,债权数额以及债权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具有别除权。破产程序的目的,在于将破产财产按比例分配给所有的破产债权人,为了便于计算,破产企业的财产,一般要变价为金钱。与此相适应,各类破产债权也应该统一换算成金钱债权。同时,由于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企业的财产将用于清偿破产债权,所以法律规定对于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参加破产债权的受偿。这其中包括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有财产担保而未能受优先清偿的债券,附条件的债权以及附期限的债权等。 对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不论该债权是否已到期,是否附条件,是否表现为确定价值的债权,是否由第三人为保证,也不论该债权发生的原因,均应列为破产债权。 对于有财产担保而未能受优先受偿的债权可以不通过破产程序受优先清偿。但是如果该债权因种种原因未能优先受偿,那么对在该债权无异于无财产担保的债权,视为破产债权。 对于附条件的债权,是指债权的生效或消灭依赖于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的成就或不成就,从而确定其效力的债权。附条件的债权分为附停止条件的债权和附解除条件的债权。附停止条件的债权,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发生法律效力;附解除条件的债权,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失去法律效力。不论债权附有何种条件,在破产宣告时,除非解除条件成就,债权都已经成立的债权,应当时为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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