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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31日颁布的《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规定:连环购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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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买卖未过户而发生交通事故的,登记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1)车辆买卖未过户违反的是行政管理规章,与驾车致人损害没有因果关系;(2)车辆买卖未过户但实际交付车辆之后,登记车主因交付车辆而丧失了对车辆的支配和运营利益,因而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我国法律、法规并未规定登记过户是机动车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2001)民一他字第32号规定:“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转让后虽未过户的、如果车辆是拼装车,不需要支付经济赔偿,或转让前已达到报废标准,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应该由转让方和事故责任人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如果车辆在转让前符合法律规定(如正常年审):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第六条拼装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车辆转让后发生车祸(还未过户),转让方对事故不负责任,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转让方有没有法律责任或要支付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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