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用人单位违反《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或未落实的、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资料的、未组织应该进行的职业健康检查、未将...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有完整的档案记录,其中包括个体健康检查记录表格和相关检查结果记录、报告单以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给用人单位出具的健康检查报告。对...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按统计年度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将汇总资料和患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名单报告用人单位及其所在地县级卫生监督机构。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的双方应签署合同,内容应包括双方的责任,并具体规定各自对产品生产技术、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责任,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委托方应对受委托方的生产条件和质量管理状况进行详细考查;应向受托方提供委托生产产品完整的技术和质量文件,对生产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委托生产产品的质量和销售负责。受托方应当按生产工艺和产品标准进行生产,按规定保存所有受托生产文件和记录。委托方应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如下资料:(一)委托方和受托方的《生产企业许可证》或《生产企业备案表》以及《》复印件;(二)委托方和受托方的产品注册证复印件;(三)委托生产品种拟采用的产品标准、生产工艺,包装、标签、说明书式样和标识;(四)委托生产合同复印件;(五)委托方对受托方生产条件、产品检测及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情况的认可声明;(六)委托方企业法定代表人关于产品质量、销售及售后服务责任的自我保证声明。委托方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委托方申请和资料,经审查核实后,按新增或改变生产地址的情况办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变更,同时抄送受托方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227人已浏览
2,329人已浏览
1,786人已浏览
16,08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