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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构成要件有: 1、主体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 2、客体是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 3、主观上是故意; 4、...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需要证据,没有证据不能认定被告有罪并处以刑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重证据不轻信口供,无证据不能定罪量刑,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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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污秽物品的立案标准是向他人传播300至600人次以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者在浏览量达到一定标准的情况下涉嫌犯罪。但传播污秽物品不构成犯罪的,还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进行治安拘留和罚款,构成犯罪,一般量刑不足三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另外,实施上述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上述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上述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因此,犯罪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违法所得6万元的,属于“情节严重”情形,其量刑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向他人传播三百至六百人次以上的; (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如果以牟利为目的,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十至二十场次以上,或者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五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当追诉。 如果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向一百人次以上传播的; (二)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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