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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合同解除条件: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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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交强险合同的条件如下: 1险公司经通知后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的,可以解除合同; 被保险机动车依法注销登记的,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 被保险机动车停车的,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规定的其他终止条件。
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条例》第16条的规定,投保人可以解除交强险合同的法定情形有以下两种: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主要情形包括: 1、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而被注销登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条规定,我国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2、机动车灭失的,机动车所有人应该申请注销登记。此种情形,投保人已经失去了实际可被保险利益,因而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交强险正常情况下是不允许解除,只有下面这几种情况才能要求解除保险合同: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四)投保人重复投保交强险的; (五)被保险机动车被转卖、转让、赠送至车籍所在地以外的地方(车籍所在地按地市级行政区划划分); (六)新车因质量问题被销售商收回或因相关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规定交管部门不予上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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