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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在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才算是合法的收养行为。目前,在市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成功被收养的孩子们基本上都来自市社会福利中心。民间私...
所需材料:结婚证、新生儿父母书面申请、新生儿出生证明、父亲或母亲户口簿,可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根据新生儿随父母自愿定居的原则,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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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间收养的孩子首先要到民政部门说明情况,然后走正规的渠道,补办领养手续后,方可以到当地的户籍部门去办理落户,黑虎是不能落的。 2、目前,“私自收养”孩子的数量在呈上升趋势。因收养关系不能成立,导致已经形成事实抚养的未成年人在落户、入学、继承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3、2008年,国家民政部、公安部等联合下发《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集中处理2009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国内公民私自收养情况。其中,符合“收养者具备抚养教育能力、身体健康、年满30周岁、先有子女、后又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者先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后又生育子女的”等七种情况,可以补办收养登记手续。
收养儿童上户口申请: (一)审批条件符合《民法典》的规定,申请收养小孩入户。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收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县以上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证》原件、复印件; 4、被收养人的《户口簿》。 (三)办理步骤 1、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户政部门。2、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审批权限内的申请,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不批准决定的,签发不批准通知书。对审批权限外的申请,加具审核意见后上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3、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不批准决定的,签发不批准通知书。4、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5、对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被收养人,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收养证》和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的批件或《准迁证》,当场签发《迁移证》并注销户口。 6、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被收养人原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凭《收养证》、《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对未落常住户口的被收养人,凭《收养证》和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的批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对于长治市收养儿童户口所需的具备的条件如下。1、收养人的居民结婚证、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体检表贴本人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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