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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自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领取人口补录登记表;自己写申请表,内容写明被注销的原因;到自己所生长的村委会开证明,证实自己的存在,表明自己被注销的原...
涉外收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涉外收养,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收养,即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至少有一方为外国人。狭义的涉外收养,儿童涉外收养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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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双方各自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亲子鉴定证明、结婚证等;然后去孩子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注销孩子的常住户口,再去当事人夫妻双方任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孩子的户口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涉外收养公证如何办理,办理收养公证的具体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出证: 1、申请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申请时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和户籍证明、收养人的申请书、成立收养的协议书、有识别能力的收养人的同意书以及婴儿的出生证、县以上医院的不育、绝育证明等证件。 2、审查公证人员向当事人询问或到当事人所在单位、街道和群众中进行调查,弄清楚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件是否真实、合法,收养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成立收养是否确系当事人自愿,收养人有无不良动机及收养人的经济和健康状况等。 3、办证经审查后,凡符合收养条件的,应予办理收养公证,制作公证书,证明收养成立。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不予办理收养公证,并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当事人对此不服的,可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由授理机关进行处理。
收养外国孩子必须符合收养的法定条件,对于收养人来说,主要有以下限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八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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