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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的原则不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商业...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相同点是:经济补偿。商业保险是对于社会保险的补充,有能力的人可以参保;社会保险是满足公民的基本生活要求,稳定社会,保障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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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险不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二,商业险,看保险合同的具体约定。一般不赔。
1、从我国现行《保险法》的规定来看,财产保险合同属于补偿性合同,适用损失补偿原则。适用损失补偿原则的保险合同,必然与保险人的代位索赔权联系在一起。我国《保险法》将保险代位权规定在财产保险合同的一部分,可以得到证实。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第三方对保险目标的损害引起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第三方要求赔偿的权利。如果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方获得了损失赔偿,保险人在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除被保险人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根据第一款行使代位索赔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未获得赔偿部分向第三方索赔的权利。”第46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权利向第三方索赔,这种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保险人无法行使代位索赔的权利,保险人可以相应扣除保险赔偿金。2、人身保险合同包括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等保险业务,属于定额保险合同,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从我国《保险法》现行规定看,保险代位权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针对这一点,我国《保险法》第68条的规定能够证实。《保险法》第68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死于第三者的行为。如果发生残疾和疾病等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支付保险费后,不得向第三者索赔。但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方索赔。该条增加了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仍有权偿还的规定,加强了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享有的第三者的偿还权,使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享有的第三者的偿还权更加明确。
根据一、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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