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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用赔付与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有何不同?

2021-10-26
1、从我国现行《保险法》的规定来看,财产保险合同属于补偿性合同,适用损失补偿原则。适用损失补偿原则的保险合同,必然与保险人的代位索赔权联系在一起。我国《保险法》将保险代位权规定在财产保险合同的一部分,可以得到证实。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第三方对保险目标的损害引起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第三方要求赔偿的权利。如果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方获得了损失赔偿,保险人在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除被保险人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根据第一款行使代位索赔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未获得赔偿部分向第三方索赔的权利。”第46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权利向第三方索赔,这种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保险人无法行使代位索赔的权利,保险人可以相应扣除保险赔偿金。2、人身保险合同包括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等保险业务,属于定额保险合同,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从我国《保险法》现行规定看,保险代位权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针对这一点,我国《保险法》第68条的规定能够证实。《保险法》第68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死于第三者的行为。如果发生残疾和疾病等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支付保险费后,不得向第三者索赔。但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方索赔。该条增加了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仍有权偿还的规定,加强了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享有的第三者的偿还权,使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享有的第三者的偿还权更加明确。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4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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