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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罪体(1)主体:行政枉法裁判罪的主体是从事行政审判活动的审判人员。(2)行为:行政枉法裁判罪的行为是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在行政审判活动中...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违反事实和法律作枉法判决,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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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实际能构成本罪的主要是那些从事民事、行政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因为只有他们才能利用职权而枉法裁判,具体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及助理审判员等。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了事实和法律属枉法裁判但仍然决意为之。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由于过失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及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应定玩忽职守罪。
(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民事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的具体方式多种多样,有的是故意伪造、搜集证据材料;有的是引诱、贿买甚至胁迫他人提供伪证;有的是篡改、毁灭证据材料;有的是故意歪曲理解法律甚至无视法律规定;有的是违反诉讼程序,压制甚或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等等。枉法裁判们必须发生在民事审判活动中。这里是广义的概念。凡依据《民事诉讼法》进行的审判,均为民事审判。枉法裁判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枉法裁判的行为,但尚未达到情节严重,仅属违法违行为,应以行政纪律手段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财产损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重大的; (2)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自杀、伤残、精神失常的; (3)伪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4)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实际能构成本罪的主要是那些从事民事判工作的审判人员,因为只有他们才能利用职权而枉法裁判,具体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及助理审判员等。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了事实和法律属枉法裁判但仍然决意为之。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由于过失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及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应定玩忽职守罪。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制度,来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对于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为了获得非法利益而徇私舞弊的,是需要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来进行认定的,全部成立的就可以定罪判决。
民事、行政违法判决的构成条件如下: 1、犯罪主体是从事民事、行政审判活动的特殊主体。 侵权对象为民事、行政诉讼制度。 3、主观上是故意的。 4、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反事实和法律,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故意违反事实、法律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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