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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未设警示标志出了车祸由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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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该条款的规定,本案适用无过错原则,即举证责任在本案被告中铁某局。被告中铁某局主张在此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证据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
道路施工未设安全警示牌造成他人受害,施工方承担责任。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施工未设警示出车祸谁赔偿施工未设警示标志,出了车祸谁赔偿这是因道路施工引发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问题。依《公路法》第32条、《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解答如下:第一,该道路施工公司应承担您儿子相应的死亡赔偿责任。第二,死亡赔偿的比例依双方在事故中的过错由人民法院酌定。我国《公路法》第32条规定:“改建公路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我国《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所以该道路施工公司虽对事故认定不服,但如果其没有相反的证据证明其在施工过程中已经尽到相应义务,且您儿子交通事故死亡与其施工行为无关,那么该道路施工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和因事故责任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二、紧急避险出交通事故谁赔偿紧急避险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谁担责这是紧急避险及相关法律责任承担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解答如下:如果紧急避险行为也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故整个交通事故所造成损失应由引起险情的当事人承担。什么是紧急避险所谓紧急避险,是指为了社会利益、自身或他人的合法利益避免遭受更大损失,在不得已情况下采取的、造成他人损害的特殊行为。从它的后果看,是牺牲了较小的利益而保护了更大的利益。是否属于紧急避险并不是由驾驶员随心所欲的认定,它必须符合以下三个要件方能成立:一是必须存在正在发生的并且威胁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利益的危险;二是必须是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采取的非常措施;三是避险行为不得超过必要限度,即不得造成更大的损失。需要注明的是,从因果关系看,若驾驶员所避免的危险恰恰是他本人不当行为所引起的,则不能构成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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