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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未定期排查和消除地下管线安全隐患,未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的,由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进行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未定期检查位于道路路面的井盖、沟盖等地下管线附属设施,确保其完好、正位并符合道路养护技术规范和其他相应技术规范要求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进行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破坏地下管线行为的,由受损地下管线的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行政处罚等处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行政处罚等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人应当承担疏通、维修责任以及相应的赔偿责任,由受损地下管线的行业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处2万元罚款。
禁止在地下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一)建设与地下管线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实施钻探、爆破、机械挖掘、种植深根植物等行为;(二)损坏、占用、挪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警示标识;(四)向地下管线内倾倒污水、建筑泥浆、排放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五)堆放易燃、易爆或者有腐蚀性的物质;(六)擅自接驳地下管线;(七)其他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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