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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国土部门应当定期会同有关部门对地下管线复杂地区和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尚未覆盖的区域开展地下管线修补测。规划国土部门应当在地下管线修补...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施工围挡、安全警戒线、相应交通安全设施和施工标志牌。道路用地红线范围及建筑控制区内的地下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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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政府可以根据地下管线管理工作的需要,组织规划国土、交通运输、水务、住房建设、经贸信息等地下管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或者组织专项整治工作,排查严重影响地下管线安全和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隐患。地下管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定期检查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落实地下管线日常维护、应急抢险、预防地面坍塌等工作情况。定期检查的频率不得低于每年两次,定期检查工作完成30日内,应当向市、区政府书面报告检查情况。地下管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当依法责令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整改,并依法处以行政处罚。
禁止在地下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一)建设与地下管线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实施钻探、爆破、机械挖掘、种植深根植物等行为;(二)损坏、占用、挪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警示标识;(四)向地下管线内倾倒污水、建筑泥浆、排放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五)堆放易燃、易爆或者有腐蚀性的物质;(六)擅自接驳地下管线;(七)其他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
在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中管线信息数据暂未覆盖的区域,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之前,通过规划国土部门网站、报刊或者电视等媒体发布公告,提请施工范围及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在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规划国土部门备案管线信息并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工程档案资料。公告截止日期后,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探测,查明地下管线现状情况,并将探测结果及时报送规划国土部门备案,探测费用由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列入工程造价。对于探测发现的管线,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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