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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后土地过户程序

2024-12-08
1. 申报家庭成员需持有效宅基地使用权证明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获取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以家庭为单元,每宗宅基地填写一份。同时,家庭成员必须如实填写表格所要求的各项信息,确保其真实性和准确性。 2. 土地管理部门将会派出专门人员对宅基地的使用范围、边界线等具体情况进行详细严格的实地调查,并且会记录认证且经过邻里之间的共同认可后再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同时绘制出清晰准确的宗地草图,为接下来的地籍测量工作做好充分准备。 在此期间,宅基地的使用者以及邻居必须按照事先通知的期限出席共同指界,对于双方共同认定的用地界线和界址点进行签名盖章。并且,若其中一方无法亲自参与指界,也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代替其完成此项任务。 3. 经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精心审核,对满足登记条件的宅基地将进行公开展示。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者的姓名、住址”以及“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四至范围等重要信息”。 4. 公示期结束后,土地权利人及其附属利益相关方如果没有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提出任何异议的话,应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登记发证的意愿,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领导进行签章确认,同时加盖该市(县)人民政府专门用于土地登记的专用印章。 5. 最后一步是登记注册工作,即以宗地(宅基地)为单位依次填写土地(宅基地)登记卡、土地(宅基地)归户卡以及相应的土地证书,然后由登记员和负责土地行政工作的主管领导在这两张卡上分别签字。 6. 经过以上所有程序之后,就可以正式颁发给各土地使用者相应的土地证了。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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