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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可以复议,但是暂无规定复议期限。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
财产保全对落实劳动者应得利益的重要性和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 在劳动争议案件诉讼过程中,如果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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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不予受理起诉用) (××××)×××字第××号 起诉(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年××月××日,本院收到×××的起诉状,(写明起诉的事由)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不符合起诉条件而不予受理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员××× ××××年××月××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法院的财产保全措施可以复审一次,如果法院对裁决不满意,可以对所涉案件提出上诉或再审。“民事诉讼法”第六条“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对财产保全和裁定先行执行提出的复议申请,应当及时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不正当的,作出新裁定或者撤销原裁定。当事人不同意财产保全裁量权的选择性,即申请复议的权利或者异议的权利。“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二条颁布后,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选择行使。
财产保全对落实劳动者应得利益的重要性和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 在劳动争议案件诉讼过程中,如果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经济确有困难,或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劳动者提供担保的义务,及时采取保全措施。这里用的是“应当”,更加有利于有特殊困难的劳动者寻求救济。 在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之前的财产保全期限方面,也有不同于普通民事诉讼的规定。在劳动争议的裁判文书生效后,劳动者应当在3个月内的财产保全期限内申请执行,依据是《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解释二》第十五条这“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而在普通民事诉讼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及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前者的执行保全期限短于后者,究其原因,既是为了与上文所述的对劳动者的保全申请条件放松的规定相呼应,防止该规定被恶意滥用而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也是为了督促劳动者及时行使权利,及减小对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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