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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二)造成部分或者...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应当按照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计算。误工费根据受害者的误工时间和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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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以下方法计算。 ①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人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②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③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2、造成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 上年度职工年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应当支付生活费。 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的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前款第2、3、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抚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到死亡时止。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对侵犯市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计算标准作出了以下规定。(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支付医疗费,赔偿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所有失去劳动力的人,没有抚养的劳动力的人,也必须支付生活费(3)死亡的,应支付死亡赔偿金、葬礼费,总额是国家上年度员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死者生前抚养的没有劳动力的人,也必须支付生活费。第二,(三)项规定的生活费支付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被抚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18周岁为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其死亡时止。在此,“上年度”指的是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复议机关或者赔偿委员会维持原赔偿决定的,仍按作出原决定时的上年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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