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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违反工程验收条对已验收房屋的交付有要求的,开发商该怎么办

2022-01-07
合同中虽然把这方面内容删掉了,但不意味着开发商就无义务办理竣工验收了。 建筑法第61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所以,开发商应当先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单》,然后去办理工程备案登记证,然后再向客户交房。可能是开发商没有办《工程竣工验收单》,所以无法备案。 合同中尽管删掉了部分内容,但开发商办理竣工验收的义务,是法律规定的强制义务,违反这项义务,构成违约,你可以拒绝收房,并可追究违约责任。 看我的帖子后,不回复的,会长得胖乎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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