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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造货币罪的构成要件如下:(一)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二)本罪客观上表现为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变造货币罪的主体构成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变造货币罪,是指对真币采用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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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造货币罪的构成要素:1、主观要素:主观表现为故意;2、.主要要素: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3、客观要素:客观上表现为货币变更,金额较大;4、.对象要素:侵权对象为国家货币管理制度。
变造货币罪,是指对货币采用剪贴、挖补、揭层、涂改、拼接等方法加工处理,以增加货币面值或增大货币数量,数额较大的行为。伪造、变造货币的行为,严重扰乱国家的金融秩序,损害国家货币的信誉,严重危害国计民生。由于伪造、变造货币成本小,利润大,一些犯罪分子在高额利润诱惑下不惜铤而走险。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变造货币与伪造货币,是两种确有较大差异的行为。前者是对真正的货币予以加工而增加币值或币量的行为,其特点是假中有真;而后者则是仿照真币制造假币的行为,完全是以假充真。变造行为的手段、特点决定了其变造货币的数量是有限的,不可能与伪造货币的数量相提并论,因此变造货币的社会危害性也远小于伪造货币罪。尽管如此,变造货币也会使人们怀疑货币的信用,担心交易的安全,从而影响国家币制的稳定,因而变造货币行为同样侵犯了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在客体要件这一问题上,变造货币与伪造货币相比,只有侵犯程度的不同,而无实质上的差异。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变造货币,是指行为人在真币的基础上,以真币为基本的材料,通过对其剪贴、挖补、拼凑、揭层、涂改等方法加工处理,致使原有的货币改变形态、数量、面值造成原货币开值的行为。如将50元面额的人民币经过涂改变为100元面额的人民币,或把一张50元面额的人民币经过揭层加工后变为两张50元额的人民币等等,就都是变造货币的行为。变造货币,从广义上来讲,应属于伪造货币的一方式,因为经过变造的货币已不会再是起初真正的货币,而是一种以假充真的假币,但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说,两者的行为方式还是有着明显的区别。变造的货币是在货币的基础上,对其所进行的加工与改造而使其增加数量、面值的行为,无论其如何加工处理,变造后的货币在某种程度上或多或少存在着原货币即被加工对象的成份,如原货币的纸张、金属防伪线、油墨、颜色、图案等。其是一种在货币存在的前提下,由少量货币变为多量的货币的行为。而伪造货币则不同,它是从无货币到有货币为。采用将一些非货币的物质材料经过一系列的诸如复印、影印、描绘等方法而使其变成货币的行为,有的伪造不需要使用货币,如利用报纸、绘画、凹缩印本剪裁粘贴假币就可不利用货币;有的虽然要利用货币,如用彩色复印机复印,用照相机拍摄而制成假币等,但无论是利用货币还是不利用货币伪造货币,伪造后的货币都不会有原有货币的成份。再从产生和后果看,伪造往往可以成批大量地进行,但变造就难以做到,因此,前者产生的数量常常要比后者大得多,并且由于伪造利用的一般都是先进的技术设备,而变造行为则主要是依靠一些手工所为,所以,在逼真程度方面亦是伪造的要比变造的象得多。为此,将两种行为分别规定为不同的犯罪,并据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规定不同刑罚,显然有着其内在的必然性。 变造货币必须是数额较大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构成运输假币罪的数额标准,即变造货币“总面值在1000元以上或者币量100张以上”可视为“数额较大”。未达到以上数额的变造货币行为不宜以犯罪论处。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货币数额应读是指变造后的货币额,而不是变造前真币的数额,因为对国家货币信理制度危害的显然是变造的货币而非变造前的真币。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必须明知是货币并进行变造以增大面值或增多币量的,才能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是货币而进行加工的,不管其加工变成的面值或币量多大,均不构成犯罪。例如在实践中可能有的行为人因各种原因间接获得外币而又不认识,行为人出于好奇等心理对其进行剪贴、挖补、拼凑、揭层、涂改等,有的变造后还作为纪念品送给他人,对此当然不能以犯罪论处。应注意的是,本条没有规定构成本罪必须具有营利或者流通使用的目的,因此只要行为人出于故意变造货币且数额较大的即可构成本罪。实际上,行为人如果仅仅是为了炫耀自己的技巧或出于自己玩赏、收藏的目的,一般变造的数量也不会太大。行为人变造数量较大的一般也可推定行为人具有营利或流通使用的目的,只不过本条对此不要求,这样更便于司法实践对故意变造货币行为的认定和惩治。
变造货币罪是指对货币采用剪辑、补充、揭露、涂装、拼接等方法加工处理,增加货币面额,增加货币数量,增加金额的行为。伪造、改造货币行为,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秩序,损害国家货币信誉,严重危害国计民生。由于伪造,货币变造成本小,利润大,一些罪犯在高利润的诱惑下冒险。客体要件。本罪侵权的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转化货币和伪造货币是两种确实存在很大差异的行为。前者是加工真正的货币增加货币价值和货币量的行为,其特征是假货中有真货,后者是模仿真货币制造假货的行为,完全是假货。变现行为的手段,特点决定了其变现货币的数量有限,不能与变现货币的数量相比,因此变现货币的社会危害性也远小于变现货币的罪行。尽管如此,货币货币也会让人怀疑货币的信用,担心交易的安全,影响国家货币制度的稳定,因此变现货币行为也侵犯了国家货币管理制度。在客体要件这个问题上,变现货币与伪币相比,只有侵权程度的差异,没有实质性的差异。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变造货币,金额较大的行为。变造货币是指行为者根据真正的货币,以真正的货币为基本材料,通过剪辑、补充、拼凑、揭露、涂装等方法进行加工处理,使原来的货币变化形态、数量、面值引起原来的货币价值的行为。50元面额的人民币变成100元面额的人民币,或者暴露50元面额的人民币加工后变成2张50元的人民币等,都是变造货币的行为。改造货币,从广义上讲,应该是伪造货币的一种方式。改造的货币不再是最初的真正货币,而是伪造真正的货币,严格来说,两者的行为方式有明显的不同。变造的货币在货币的基础上,对其进行的加工和改造增加了数量,无论面值的行为如何加工处理,变造的货币在一定程度上或多或少存在原货币被加工对象的成分,如原货币的纸、金属防伪线、墨水、颜色、图案等。这是在货币存在的前提下,从少量货币变成多量货币的行为。而伪造货币则不同,它是从无货币到有货币为。通过复印、复印、描绘等一系列非货币物质材料成为货币的行为,有的伪造不需要使用货币,有的伪造不需要使用报纸、绘画、凹版本的剪裁粘贴假币,有的使用货币,有的使用彩色复印机复印,用相机拍摄制作假币等从产生和结果来看,伪造往往可以大量进行,但由于改造困难,前者产生的数量往往比后者大得多,而且伪造利用的一般是先进的技术设备,改造行为主要依赖于一些手工工作,因此在真实性方面伪造的比改造的因此,将两种行为分别规定为不同的犯罪,根据社会危害性的大小规定处罚,显然有其内在的必然性。变造货币必须是金额大的行为。金额较大的认定标准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构成运输假币罪的金额标准,即变造货币总面值在1000元以上或货币量在100张以上可视为金额较大。未达到以上金额的变造货币行为不得以犯罪论处。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货币数量应该是指转化后的货币数量,而不是转化前的真实货币数量,因为对国家货币信理制度的危害显然是转化的货币,而不是转化前的真实货币。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的主体。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成本罪。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必须故意构成。也就是说,行为者必须知道是货币,为了增加面值或者增加货币量不能构成成本罪。如果行为者确实不知道是货币加工的话,无论加工变成的面值和货币量多少,都不会成为犯罪。例如,在实践中,有些行为者因各种原因间接获得外币而不知道。行为者因好奇心等心理剪辑、补充、拼凑、揭露、涂装等,有些改造后作为纪念品送给他人,当然不能用犯罪论处。应注意的是,本条没有规定构成本罪必须具有营利或者流通使用的目的,因此只要行为人出于故意变造货币且数额较大的即可构成本罪。实际上,行为人如果仅仅是为了炫耀自己的技巧或出于自己玩赏,收藏的目的,一般变造的数量也不会太大。行为人变造数量较大的一般也可推定行为人具有营利或流通使用的目的,只不过本条对此不要求,这样更便于司法实践对故意变造货币行为的认定和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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