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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才能构成变造货币罪?

2021-10-21
变造货币罪是指对货币采用剪辑、补充、揭露、涂装、拼接等方法加工处理,增加货币面额,增加货币数量,增加金额的行为。伪造、改造货币行为,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秩序,损害国家货币信誉,严重危害国计民生。由于伪造,货币变造成本小,利润大,一些罪犯在高利润的诱惑下冒险。客体要件。本罪侵权的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转化货币和伪造货币是两种确实存在很大差异的行为。前者是加工真正的货币增加货币价值和货币量的行为,其特征是假货中有真货,后者是模仿真货币制造假货的行为,完全是假货。变现行为的手段,特点决定了其变现货币的数量有限,不能与变现货币的数量相比,因此变现货币的社会危害性也远小于变现货币的罪行。尽管如此,货币货币也会让人怀疑货币的信用,担心交易的安全,影响国家货币制度的稳定,因此变现货币行为也侵犯了国家货币管理制度。在客体要件这个问题上,变现货币与伪币相比,只有侵权程度的差异,没有实质性的差异。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变造货币,金额较大的行为。变造货币是指行为者根据真正的货币,以真正的货币为基本材料,通过剪辑、补充、拼凑、揭露、涂装等方法进行加工处理,使原来的货币变化形态、数量、面值引起原来的货币价值的行为。50元面额的人民币变成100元面额的人民币,或者暴露50元面额的人民币加工后变成2张50元的人民币等,都是变造货币的行为。改造货币,从广义上讲,应该是伪造货币的一种方式。改造的货币不再是最初的真正货币,而是伪造真正的货币,严格来说,两者的行为方式有明显的不同。变造的货币在货币的基础上,对其进行的加工和改造增加了数量,无论面值的行为如何加工处理,变造的货币在一定程度上或多或少存在原货币被加工对象的成分,如原货币的纸、金属防伪线、墨水、颜色、图案等。这是在货币存在的前提下,从少量货币变成多量货币的行为。而伪造货币则不同,它是从无货币到有货币为。通过复印、复印、描绘等一系列非货币物质材料成为货币的行为,有的伪造不需要使用货币,有的伪造不需要使用报纸、绘画、凹版本的剪裁粘贴假币,有的使用货币,有的使用彩色复印机复印,用相机拍摄制作假币等从产生和结果来看,伪造往往可以大量进行,但由于改造困难,前者产生的数量往往比后者大得多,而且伪造利用的一般是先进的技术设备,改造行为主要依赖于一些手工工作,因此在真实性方面伪造的比改造的因此,将两种行为分别规定为不同的犯罪,根据社会危害性的大小规定处罚,显然有其内在的必然性。变造货币必须是金额大的行为。金额较大的认定标准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构成运输假币罪的金额标准,即变造货币总面值在1000元以上或货币量在100张以上可视为金额较大。未达到以上金额的变造货币行为不得以犯罪论处。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货币数量应该是指转化后的货币数量,而不是转化前的真实货币数量,因为对国家货币信理制度的危害显然是转化的货币,而不是转化前的真实货币。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的主体。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成本罪。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必须故意构成。也就是说,行为者必须知道是货币,为了增加面值或者增加货币量不能构成成本罪。如果行为者确实不知道是货币加工的话,无论加工变成的面值和货币量多少,都不会成为犯罪。例如,在实践中,有些行为者因各种原因间接获得外币而不知道。行为者因好奇心等心理剪辑、补充、拼凑、揭露、涂装等,有些改造后作为纪念品送给他人,当然不能用犯罪论处。应注意的是,本条没有规定构成本罪必须具有营利或者流通使用的目的,因此只要行为人出于故意变造货币且数额较大的即可构成本罪。实际上,行为人如果仅仅是为了炫耀自己的技巧或出于自己玩赏,收藏的目的,一般变造的数量也不会太大。行为人变造数量较大的一般也可推定行为人具有营利或流通使用的目的,只不过本条对此不要求,这样更便于司法实践对故意变造货币行为的认定和惩治。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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