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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保险赔偿,是指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或外出履行职务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而产生的赔偿。 2、工伤事故则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因履行...
即属于工伤,又属于交通事故伤害,一个伤害结果,可以得到两份不同的赔偿,这两份赔偿,先按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处理,赔偿金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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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保险和工伤保险是否能同时主张,目前还是有争议的; 2、赔偿项目如医疗费需要原始发票作为凭据,通常在享受其中一种保险待遇的同时,处理部门都会把原件收走,所以双赔很难得到支持。通常是补差额处理。 3、目前有双赔、补差额、限条件补差额三种处理方法,一般补差额较为常用。 特别声明: 1、本律师所作的答复仅仅是参考,本律师不对该答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限于咨询用户提供案情信息的局限性和片面性,本律师不保证咨询答复100%正确;
在交通事故中的工伤,应该由第三方赔偿完毕之后,根据第三方的赔偿在申请工伤待遇,不能直接申请工伤待遇的,而且在没有医疗终结或者劳动能力鉴定之前,是不能申请工伤待遇的。 依据《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伤的,保险这样赔付:首先由交强险在险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的赔偿部分由当事人购买的商业险承担补偿赔偿责任,最后不足的赔偿部分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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