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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后面的大坑所有权不归你,若经过土地管理部门审批的可以卖给别人建商品房。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
我国《土地管理法》中对土地纠纷的解决办法,主要有三种:1、协商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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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绝对不要拖,以免造成既成事实;2、立即收集证据,例如房产证、以往的分家协议、土地承包证、周围邻居的证人证言等等;3、估计村组乡调解是无用的了,但最好还是先找村组乡干部调解,在调解中先把房屋的归属确定,这对司法解决很有用;4、最好是通过派出所解决,找派出所的熟人处理,只要警察能顶住压力,那么事情在这里就可以解决;5、最后一条路,打官司,费时费力,但也是最后无奈之举,收集充分的证据,先和村乡组干部协调好,打赢官司就立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种案子见得多了,关键就是一个字,快,绝对不能拖。
在司法实践里,对于各种征收补偿,最容易出现争议的就是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这一项,因为这笔款项是打到村委会的账户上的,而像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是直接发放到村民手中的。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规定,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具有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的权限。村委会处理村集体公共管理事项,可以预留一定比例的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村内的公共建设或者公益用途,剩余部分发放到村民手中。
村委会在承包户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找人代签进行土地确权明显就是为了任务式的做法,既是对确权工作的不重视和懈怠,也是对农户的不负责,虽然这种做法暂时尚未上升到法律层面的“不合法”程度,但是确实是非常不合理的。为什么讲暂时?因为若日后因为该农户因为土地面积、土地范围等事宜发生土地纠纷,由于该农户在确权时并未收到通知,且自己出具代签委托书,是可以起诉村委会的,此时就可以从不合理上升到不合法的范围里了。根据农村土地确权的流程,在村里面明确下发了土地确权方案之后,村委会有义务对土地确权加以宣传,并将这一工作通知到各家各户,确保每户人都知道,并且了解其确权意向,做到心里有数,也就是一个基础的摸底调查,再酌情开展进一步的确权工作。确权中要求确权农户必须参与到现场的测绘工作中,然后绘制出该农户的土地草图,发包方和承包方都确认无误之后分别进行签字或者按手印以及盖章事宜,报送上级审核通过之后办法确权证书。而对于由于长期在外务工,且家里没有人,自己也赶不回来的农户来讲,村委会首先要找到该农户的联系方式并与之取得联系,告知他土地确权这一事情,如果赶不回来,需按要求出具委托协议书,并签字由他人代为完成确权工作。如果村委会联系不到该农户,则可以先按照现有的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上的进行备案登记,直到联系到该农户之后再依照流程进行确权和发证。总之,农村土地确权终止该确权到户,事关每户农民的切身土地利益,不经过农户的确权肯定是不规范的,如果发生类似情况可以去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局反馈要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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