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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是父母或者其他取得监护权的监护人,学校和老师仅具有保护其在校期间安全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
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一般是父母。有些家长习惯认为,送学生到学校学习生活,学校就是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但依据教育法律的规定,学校对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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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学校成为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是有很严格的前提的,在一般情况下,学校是不能承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职责的。当然,在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积极采取各种措施,防止各种学校伤害事故的发生这个问题上,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和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的想法是完全一致的。但是,如果发生不幸事故,应该根据法律上的错误原则,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有错误的应该赔偿,没有错误的应该不赔偿。“有无过错”这条原则,是确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不宜将学校或其他培训机构视为未成年人家长。法律允许监护人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但是,学校和父母之间没有这样的契约关系,也没有以任何形式默认这样的委托关系。另外,对于公立学校来说,学生的入学行为和学校的招生行为受到行政法规和政策的制约,双方通过协商很难达成委托,没有构成契约关系的条件。
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通常是父母。 有些家长习惯于把学生送到学校学习生活,学校是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然而,根据教育法,学校对学生承担教育、管理和保护责任。因此,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 只有父母、祖父、祖母、兄弟姐妹、其他亲戚、朋友、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才能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成为监护人。
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负任何刑事责任。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未成年人犯罪给他人造成损害,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监护人,除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不承担任何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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