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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军人身份的特殊性,其离婚诉讼管辖与普通离婚诉讼管辖不一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对军人离婚诉讼管辖作出...
一般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特殊情况 1、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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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1、《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1款规定: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所以说:离婚案件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离婚案件的管辖是指法院受理第一审离婚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是以离婚案件的当事人经常居住地来确定案件的一审管辖,离婚案件是基层法院受理的较多的案件类型之一。 4、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5、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下述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通过对文章的阅读,相信大家对于离婚二审的材料以及有关知识一定有自己的见解,每一程序所需要的事情都是不一样的,在二审程序当中需要提交的材料也是会有所不同,比如其中就会包括上诉状。如果还有什么问题,欢迎大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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