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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司法解释

2021-11-27
[刑法条文]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销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罪行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本节各本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相关法律]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惩治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1次会议 通过 自2000年12月11日起施行 法释[2000]37号),全文与本罪名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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