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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起诉标准》 第六十四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应当立案追诉。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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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1)》第64条:非法狩猎、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应立案起诉。本条和本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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