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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司法解释

2021-11-27
[刑法条文]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销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罪行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本节各本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相关法律]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投机、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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