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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l3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因此,房屋交付之后出现质量问题,业主可以请专门的质检机构检测,凭质检机构出具的质检检测报告与开发商交涉,合同有约定按照约定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根据房屋出现的质量问题依其轻重程度(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房屋质量问题已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房屋一般质量问题)提出相应的诉讼请求。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时,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解释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即期房和现房的买卖合同在房屋主体结构出现质量不合格时,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且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因此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买受人正常居住适用,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且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迟延履行合同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可以由当事人事先约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也就是说,对有关赔偿损失的问题可以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事先作出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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