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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内应包括装修内容,甲乙双方签名,付款方式及时限等重要内容,要看清楚有没有商家附加的条款和无须有的装修内容。...
(一)首部应依次写明 文书名称“民事起诉状”,原告和被告的基本情况。原告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被告基本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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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规的汽车修理厂接受维修车辆,都有一些必要的手续,拟订维修合同,让车主认可并签名就是其中之一。不少车主往往不仔细看清其中内容,盲目签字,以致事后引起纠纷。所以车主对维修合同应有一个全面的了解。维修合同的内容维修合同的内容有:1.送承修双方单位的名称,车主姓名、联系方式、合同编号。2.车型、牌照号、发动机及底盘号。3.维修项目,预计费用。4.合同签订的日期及地点,送修和交车的日期、地点和方式。5.送修方提供材料的数量质量、验收的方式、使用保证期。6.结算办法及期限、违约责任和赔偿金额,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7.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等。双方的相关义务送修方的义务包括:按规定时间送修和接收车辆,提供车辆真实情况(包括技术资料和车辆档案)、按期限交纳维修费用。承修方的义务包括:按时交付修好的车辆,按车型的修理技术标准修复车辆,修竣后提供合格证,同时建立维修技术档案,并交待有关注意事项,收取维修及配件的费用,并向送修方提供所耗工时、材料的明细表。双方的违约责任:1.送修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送修车辆,承修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付竣工车辆,应按合同规定支付对方违约金。2.送修方不按合同规定支付维修费用,向应付费之日起的承修方交付滞纳金。3.承修方交付的修复车辆不符合质量要求,送修方可以要求返修并赔偿损失。4.送修方不按合同期验收接车,应支付保管费和自然损伤修复费。5.送修方中途变更修理项目,造成承修方损失,应赔偿。6.在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由维修行业管理处或经济合同仲裁部门仲裁,也可直接向当地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房屋装修合同可以由双方当事人采取口头方式订立,也可以通过书面的形式订立,会由一方当事人发出要约,另一方当事人作出承诺,然后签订合同。
交货时间 合同中的装运条款,应具体规定交货时间、装运地、目的地、能否分批装运和转运等内容。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定,对于FOB、CFR、CIF、FCA、CPT、CIP的合同,卖方只要在合同规定的装运地(港)将货物装到船上或交付承运人监管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以这类贸易术语成交的合同是一种装运合同,合同中的交货时间实际上是装运时间,卖方对何时到货并不承担责任。而D组的贸易术语和EXW、FAS术语,则是卖方必须将货物置于买方的实际控制之下。因而,合同中规定的交货时间是买卖双方实际交接货物的时间。 交货时间是合同中的重要条款。推迟和提前交货都构成违约。 对于装运合同中装运期的规定,通常有下列作法: 规定明确的装运时间,如1997年12月装运、1977年12月31日前装运、前者对装运期规定了上下限,后者则只规定了最迟装运日期。 规定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装运。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的合同,卖方为了避免买方未能开出或未能及时开立信用证而可能造成卖方损失的风险,有时可采用此种规定方法。此时卖方往往要等收到买方开来信用证后才开始备货或投产,因而交货时间与收到信用证的时间相关联。 分批装运和转运 A.分批装运 在大宗货物交易中,买卖双方根据运输条件和供需情况,可在合同中规定分批装运条款。 分批装运条款可笼统规定允许卖方分批装运,也可具体规定各批次的数量和装运的日期,即分期装运、后种做法对卖方有严格限制,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若其中有一期未按信用证规定装运,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备期均告失效。 《惯例》还规定,除非信用证明示不准分批装运,可视作允许分批装运。运输单据表面上注明同一运输工具、同一航次、同一目的地的多次装运,即使注明不同的装运日期或不同装货地点,也不视作分批装运。 B.转运 转运包括运输过程中的转船、转机以及从一种运输工具上卸下再装上另一种运输工具的行为。 经修订后于1993年生效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大大放宽了对转运的限制。按其规定,信用证来明确禁止转运,即为允许转运、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只要运输单据包括全程运输,该禁止只对港到港方式中非集装箱化的件杂货、散装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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