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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在谁?诊疗活动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这里的医疗机构是指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及个人诊所。医务人员分为专业...
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医疗机构承担完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责任在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承担次要责任的,责任在患者。此外,患者和医疗机构也可能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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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的责任程度分为: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引起的。(赔偿所有损失的100%)。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的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引起,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赔偿所有损失的60-90%)。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的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引起,医疗过失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20-40%)。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的后果大部分是由其他因素造成的,医疗过失起轻微作用。(全部赔偿损失不超过10%)。
医疗事故的刑事责任一般由医务人员承担。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医务人员,这里的“医务人员”,主要是指在医疗机构中从事对病人救治、护理等工作的医生和护士。无医疗技能又未取得行医许可证的非法行医者不属于医疗事故罪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医疗事故的等级是以患者受到伤害的程度来划分的,责任大小则指医疗过失行为对后果产生的作用而言的。两者并不矛盾。但在该案例中,认为医院对医疗事故的发生负次要责任显然有失公允。因为患者有患病的事实自己之前并不清楚,在术前检查发现后医院应当有告知手术风险的义务。如果患者仍坚持要作手术,则应当视为患者是有责任的。反之则不能认定为患者有责任,因为患者并不是医学专家,并不知道自己的病情是否能够手术。患者只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而不能对自己身体的状态负责任(查明身体状态并据此建议是否手术是医院的责任,否则术前检查还有什么意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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