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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适用范围: (1)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2)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
竞争性谈判这个概念是从《政府采购法》里出来的,用政府采购法来解释,区别就是适用范围和招标流程上有区别,内容很多在这里只能简单讲讲:第三十条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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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2、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3、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竞争性谈判适用条件: (1)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竞争性谈判适用条件: (1)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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