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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诉讼中当事人无需举证的事实: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
扶养、收养纠纷诉讼原告、被告具有诉讼当事人的身份,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并应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享有以下诉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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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的有关规定,扶养、收养纠纷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是原件或者原物。如果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2)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3)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应的证明手续。(4)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5)当事人应当对提交的证据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ft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6)摘录有关单位制作的与案件相关的文件、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加盖制作单位或者保管单位的印章,摘录人和其他调查人员应当在摘录件上签名或者盖章。(7)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民事证据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有效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
(一)、证据 1、谁负责提供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中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出借人如果起诉借款人,需要出借人举出能够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 2、哪些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1)借款协议或借据。 (2)借贷关系有担保人的。有关担保的证据。 (3)借贷双方交付、收到钱款的凭证。 (4)债务人借款用途的证明。 (5)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的证明。 (6)无利息约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应有到期不还或经催告不还的证据。 (7)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应有证明债权凭证真实性及清偿债务的相关证据。 (8)付款付息凭证。 (9)其他证据。 (二)、可以追加起诉保证人 到法院起诉债务人的时候,可以追加保证人,要求债务人无法承担债务时,由保证人赔偿。但是法院会根据案件需要追加其他借款人或者保证人。 一般情况下,如果保证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而出借人只起诉保证人,法院需要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的这种情况,其他情况,法院可追加,也可不追加。 普法小卫士提醒大家:如果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对于出借人一方,在借款人有其他保证人在以上合同或者字据上签字时,一定要明确其保证人身份,免得到时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三)、利息的相关问题 1、双方没有约定借贷期限内的利息,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双方对利息约定不明的,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法院不支持利息;除自然人之间借贷之外的,包括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3、双方约定了借贷期限内的利息,没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法院会支持;超过年利率24%但没超过36%的这部分利息,属于法院放任不管的部分,如果借款人支付了,要求出借人返还,法院不会支持,如果借款人没支付,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支付的,法院也不会支持;超过年利率36%的,法院不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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