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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诉讼是指民事诉讼原告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给予法律保护的诉讼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扶养、收养纠纷诉讼原告向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扶养、收养纠纷诉讼当事人申请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文件或证件:(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载明申请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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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养、收养纠纷诉讼原告、被告具有诉讼当事人的身份,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并应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享有以下诉讼权利:(1)起诉权。这是当事人享有的最基本的诉讼权利,也是其他一切诉讼权利的核心和前提。凡是符合起诉条件的人,都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保护。当事人起诉后有撤销、变更和放弃诉讼请求的权利。(2)应诉和反诉权。被起诉方对原告提起的诉讼有应诉的权利,并在应诉的同时,有权在诉讼过程中,就同一事实对起诉方提起反诉。(3)委托诉讼代理人权。当事人不能亲自进行诉讼,或虽能亲自进行诉讼,但需要他人给予法律帮助时,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4)申请回避权。当事人对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并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等,有权申请回避。(5)收集、提供证据权。在诉讼中,原告可以收集、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被告也有权收集、提供证据,以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6)参加法庭审理权。在法庭审理中,当事人有权参与法庭调查,向对方当事人提问,要求重新鉴定、调查和勘验的权利,参与法庭辩论,最后陈述以及申请补正法庭笔录等。(7)请求调解和自行和解权。当事人可以在诉讼的任何阶段请求人民法院以调解的方式结束诉讼。原告还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也可以承认诉讼请求。双方可以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行和解。(8)上诉权。除法律规定不能上诉的裁判外,在上诉期限内,当事人可以请求上级人民法院变更下级人民法院的裁判,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9)申诉权。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提出申诉。(10)申请强制执行权。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当事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11)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权。当事人承担的诉讼义务主要有: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程序,服从法庭指挥;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等等。
扶养、收养纠纷诉讼当事人通常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民事诉讼法》第l49条规定:“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这一规定表明,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这主要是因为原审人民法院了解有关上诉情况,对上诉状需要补正的事项,可以通知上诉人及时补正,也可以对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提出意见附卷报送,以供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参考,还可以对已逾上诉期限的,直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这种做法既有利于当事人上诉权的行使,又便于案件得到及时解决。但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例外情况,即当事人对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若心存疑虑,或有其他原因不能通过原审法院提出上诉的,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由原审人民法院完成接收上诉状的任务。待原审人民法院将上诉状发送被上诉人,并由被上诉人答辩后,一并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需要注意的是:上诉状虽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但第二审的审理工作是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来完成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在收到全部案卷、书状和证据后,便对案件进行二审审理。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民事诉讼法》
提起劳动纠纷诉讼是劳动纠纷双方当事人行使诉权的一种表现。劳动纠纷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纠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按照司法程序处理纠纷,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劳动纠纷当事人提起诉讼,必须具备法定的起诉讼条件。根据《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提起劳动纠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起诉人必须是劳动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即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起诉是与劳动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因此,相互形成劳动法律关系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政和劳动者,都可以作为起诉人提起劳动纠纷诉讼。劳动者在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相一致时,由劳动者个人作为当事人一方参加诉讼。当事人因故不能起诉的,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他人员则无权起诉。(2)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明确被诉人即对方当事人。如果原告不知道是谁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则会出现无人应诉的情况,也无法进行诉讼,人民法院也无从审理。在明确劳动争议诉讼被告的同时,应当指出,原告不得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劳动行政部门作为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被告或第三人。这主要是由于他们不具有劳动争议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3)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向人民法提起诉讼所要求解决问题。它包括以下三种:一是给付的请求,即请求人民法院认定原告的请求权,责令对方履行义务,如给付工资、劳动保险、资金等;二是确认的请求,即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实体法律关系,如确认劳动合同关系有效或无效,确认职工与企业存在的劳动关系,企业不得开除、除名、辞退等;三是变更的请求,即请求人民法院改变或消灭当事人之间原有的劳动法律关系,如改变劳动合同的内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等。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要有事实根据,包括劳动争议是如何发生的、争议的内容等,还包括劳动争议的证据事实,即能证明劳动争议案件的一切材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4)必须经劳动争议仲裁机关仲裁。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能就劳动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先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后,不服仲裁裁决的,才有权起诉。如果当事人就劳动争议问题在仲裁机关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发生法效力,当事人也无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限内提起诉讼。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超过期限的,一般不予受理。如果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逾期的,则应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予以说明。凡是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当事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起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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