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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是可以公证生前遗嘱的。因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公证机关,对于公民提起的合同、继承、亲属关系、收养关系、委托、声明、赠与、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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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遗嘱公证有效。 《公证法》 第五章公证效力 第三十六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第三十八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第四十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1、当事人是可以公证生前遗嘱的。因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公证机关,对于公民提起的合同、继承、亲属关系、收养关系、委托、声明、赠与、遗嘱、财产分割、招标投标、拍卖、婚姻状况等事项的公证申请,确认符合公证条件的,应依法办理公证手续。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生前赠与协议是否算遗嘱,要看赠与对象是谁。如果是赠与给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算遗嘱;如果是赠与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国家、集体、其他组织或个人的,算遗赠。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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